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省市医保结算标准及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5-07-11 | 来源: | 点击数:4312

  一、省直医保、市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各是多少?

  省直1400元,市医保1000元(2015年4月1日起调整),年内多次住院,从第2次住院起,依次递减20%,但最低不能低于前款起付标准的50%;市直离休干部无起付标准限制。

  二、每日床位费最高可报销多少?

  普通病人最高报销12元。离休正副县级干部50元。

  三、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是多少?

  省直机关职工个人自负10%;市医保职工个人自负10%,居民个人自负20%;市直离休干部只自付大型检查费的5%。

  四、病人应承担的住院费用具体有哪些?该如何计算?

  ①自费费用;

  ②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个人自负部分;

  ③起付标准;

  ④超出最高封顶线的费用;

  ⑤总费用-①-②-③-④后的费用作为统筹基金个人承担部分按以下办法计算:

  参保职工住院统筹基金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具体政策:

  1.省医保:

  (1)在职人员:在起付标准以上,不足6000元的个人负担15%;6000元以上不足12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0%;12000元至36000元个人负担5%。

  (2)退休人员:统筹基金自负比例分别 12%;8%;4%。

  2.市医保:(分为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

  (1)城镇职工:封顶线(年度统筹支付限额)为60000元,结算比例为:

  ①在职人员:在起付标准以上,不足10000元的个人负担12%;10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8%;20000元至60000元个人负担4%。

  ②退休人员统筹基金自负比例分别 9%;6%;3%.

  (2)城镇居民:

  参保居民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10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30000元)以下的部分,第⑤项费用(即总费用-①-②-③-④后的费用)一般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35%,一二类残疾人及大中专学生、中小学生个人支付比例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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