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5-07-11 | 来源: | 点击数:3300

  一、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有哪些?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兰州地区定居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那州地区连续居住生活6个月以上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参保单位派驻兰州地区工作且连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人员。

  上述参保人员(以下统称为“异地安置人员”)应当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二、异地就医应如何管理?

     1、兰州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异地安置就医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证》)、居民身份证与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备案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就医人员身份一致后办理入院手续。

     2、异地安置人员住院后,应遵守医疗保险就医相关规定和兰州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管理规定。对冒名顶替、挂床、分解住院以及超出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的费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3、兰州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对异地参保就医人员与本地参保就医人员同等对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三、异地就医费用应如何结算?具体费用结算中有哪些规定?

  1、异地安置人员出院时,只需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兰州地区定点医疗机构与兰外各市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具备条件的市州,可将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补助、大病保险等纳入直接结算范围,并按参保地的相关规定结算。

  2、异地就医费用统一按照现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与标准》“三个目录”有关规定结算。

  3、异地安置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自付比例、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均按照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兰州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和诊断过程中,需使用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时,应事先征得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并按照服务协议的要求控制在一定比例内。

  4、兰州各市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兰州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告知本地区医疗费用结算相关政策规定,兰州地区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5、兰州地区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甘肃省异地安置在兰州地区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申报表》,以及上月异地安置就医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证》)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甘肃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医保联”原件、费用清单、《甘肃省异地安置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等材料交送至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兰外各市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兰州地区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的结算数据确认无误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款项拨付给兰州地区定点医疗机构。

  6、省社保局负责对兰外各市州异地安置人员在兰州地区住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兰外各市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省社保局每年年初组织兰外各市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上年度兰州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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