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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原青年英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 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甘肃省领军 人才后备力量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 代人才工作的部署要求和《甘肃省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甘办发〔2019〕48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陇原青年英才选拔管理工作坚持党管人才、竞 争择优、鼓励创新、注重实绩的原则,聚焦壮大科技创新后 备力量,鼓励青年人才潜心研究、创新创业,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幸福美好新甘肃贡献智慧与力量。 

第二章  选    拔 

第三条  面向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央在甘单位), 在自然科学、技术技能、哲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金融等 领域,全职工作的优秀青年人才,分批选拔培养,队伍规模动态保持在 1000 名左右。 

第四条  基本条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坚持科学精神,恪守职业道德;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 力强;在所在领域崭露头角,具有成长为本领域领军人才的 发展潜力。 一般应当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 职称(技能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年龄 一 般在 40 周岁以 下,个别学术技术水平和业绩条件比较突出的,年龄条件可 放宽至 42 周岁。经营管理人选应具有 5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第五条  除具备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近五年还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领域潜心研究,具有原创性成果,有较强 的科学研究和创新潜能。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的优先推荐。 

2.在工程技术与农业研究领域或新品种、新工艺、新技 术、新材料的开发和推广应用等方面,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 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成果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3.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在教育理论研究或教学实 践探索方面做出成绩,获得省教学成果奖或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取得创新性成果。 

4.长期在医疗卫生一线工作,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 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在一定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疾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促进人民生命健康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全省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示范引领作用,获得同行广泛认可。 

5.哲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文物保护技术研究等领域 重点从符合条件的省优秀青年文化人才中推荐选拔,具有较 强的创新发展能力,取得同行认可的学术成就和一定社会影响力。 

6.具有较强经营管理才能和先进管理经验,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经济社会效益明显。 

7.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关键研发人员,拥 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在推进产业关键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 

8.有扎实的金融专业功底,在金融产品创新、资本运作、市场开拓等方面取得较强业绩。 

9. 具有技师以上技能水平或高级工艺美术师以上职称, 技艺技能获得同行业认可,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在世界 技能大赛上获奖选手和全国技能大赛上获金银铜牌选手可破格参选。 

10.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 1 项以上并排名前 5、省部级重 点科研项目 1 项以上并排名前 3,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 1 项 以上并排名前 3、以第一完成人制定省级有关部门发布实施 的地方标准 2 项以上,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发明专利 1 项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高质量论文。 

11.其他在重点行业领域崭露头角,工作业绩明显,创新发展潜力大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第六条  原则上每年选拔一次,每次300名左右。选拔 工作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由 省人社厅制定选拔工作方案,报省委人才办审核后组织实施。 

(一)个人申报。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报《陇原青年英才申报表》。 

(二)单位推荐。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提 出拟推荐候选人,必要时可组织同行专家评议,经本单位公 示后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省直主管部门、市州 人社部门按照分配指标,组织行业领域专家评审会进行评 议,对拟推荐人选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按业绩排序后报送省人社厅。 中央在甘新闻机构、工业企业、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分 别由省委宣传部、省工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地方金融监 管局负责审核推荐;省直有关部门、市州人社部门负责本部 门和本地区申报推荐工作;其他中央在甘单位按照分配指标 和程序要求直接报送省人社厅。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由省委统战部统一审核推荐。 

(三)专家评审。省人社厅对各地各部门推荐人选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议(必要时可邀请省外相关领域权威专家参与评议),初步确定拟入选人员名单。 

(四)公示确定。拟入选人员名单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 小组审定,在省内媒体公示无异议后,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 

第七条 已入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领军 人才、省优秀专家或其他相当层次人才计划,以及符合直接入选省领军人才条件的,不再列入选拔范围。 

第三章 培养扶持 

第八条  实行周期为 3 年的个性化培养扶持政策。人选 确定后,用人单位应当与青年英才签订工作任务合同,明确 培养目标,制定培养扶持方案,经推荐部门审定后,向省人社厅报备。 

第九条 提供资金支持。按照基础研究、应用开发、产 业创新创业类人才每人每个培养扶持周期15万元标准,哲 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和金融等领域人才每人每个培养扶持 周期 10 万元标准,给予专项资助,主要用于开展自主选题 项目、合作交流、科研攻关、平台搭建等工作。公布陇原青 年英才名单后,省人社厅及时发放资助资金,由青年英才支配使用,用人单位指导做好资金使用和监管工作。经费支出须符合有关财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或提取管理费,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搭建培养平台。用人单位配套一定比例的培养 经费,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青年英才充分保 障,并选聘相应领域的省内外权威专家作为培养导师予以指 导。积极组织青年英才外出培训、考察进修、挂职锻炼、学术交流等活动,拓宽学术视野,提高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开展科技攻关。鼓励和支持青年英才积极参 与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承担我省科研项目和科技攻关项目, 参与政策咨询、项目论证、技术提升等科研活动。省青年科技基金项目优先支持青年英才。 

第十二条 健全激励机制。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和岗位 聘任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青年英才,在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时,向作出突出贡献的青年英才倾斜。 

第十三条 加强实践锻炼。组织青年英才到基层、企业 和生产一线开展技术服务,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青年英才 按国家规定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选派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在实践中锻炼成长。 

第十四条  鼓励成果转化。鼓励采取股权、期权、扩大 技术入股比例等多种形式对青年英才进行奖励。支持职务科 技成果自主转化、单位转化和对外出售。按规定给予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第十五条  强化跟踪服务。将陇原青年英才纳入党委(党组)联系服务专家范围,采取多种形式保持经常联系沟通,强化思想引导和服务保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座谈交流、学术休假等活动,及时掌握青年英才的思想动态、工作和生活状况,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六条 加强政治引领。组织青年英才开展国情研修 和教育培训,积极践行科学家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青年英才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七条 发挥主体作用。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承担青 年英才管理考核主体责任,做好青年英才选拔、培养、管理、激励、考核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考核机制。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可结合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一并组织实 施。重点考核青年英才履行合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考核 结果向省人社厅报备。省人社厅会同主管部门适时进行抽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规范实施考核。专项考核坚持德才兼备、客观公正的原则,参照领军人才聘期考核程序,按照单位考核、专业领域考核委员会考核、集中评议、会议审定并发文公布等程序组织实施,由省 人社厅会同主管部门在培养扶持周期结束后进行。考核方式 以代表性成果评价为主,对青年英才开展科研项目、技术攻 关以及单位支持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探索开展第三方考核等多种考核方式。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运用。专项考核设定优秀、合格和 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 30%以内,考核结果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一 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考核为优秀等次且符合省领军人才人选 条件的,可优先推荐评选省领军人才;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再纳入陇原青年英才培养扶持范围。 

第二十条  加强日常管理。培养扶持周期内青年英才应 全职在我省工作。在省内调动工作单位的,经书面报省人社厅审核同意,省财政资助经费一并流转。 

第二十一条  建立退出机制。依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并及时报告省人社厅。 

(一)因个人原因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合同,本人提出退出的,可以主动退出。 

(二)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解约退出: 

1.培养周期内调离我省的; 

2.因工作需要转为公务员(含参公)或其他行政岗位、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3.培养周期内未按合同如期到岗工作、到岗时间不足或培养效果不明显,经督促提醒仍不履约的; 

4.培养周期内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三)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取消培养资格: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 

4.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规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隐瞒应当回避情形,造成工作结果不公平的。对于主动退出、解约退出和取消培养资格的青年英才, 终止培养扶持,用人单位视合同履行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资 助资金。对取消培养资格的, 一并追究单位或个人有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省人社厅报省委人才办同意后,在全省范围内对其进行通报: 

(一)推荐过程中把关不严或出具虚假材料,不能认真履行推荐职责的; 

(二)对严重违规行为失察或对违规违纪行为处置不力的; 

(三)青年英才存在退出情形 3 个月以上仍未按规定报告且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陇原青年英才选拔管理工作在省委人才工 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具体工作由省人社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 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陇原青年英才选拔管理办法》(甘人社通〔2021〕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