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培养造就一支适应新时代甘肃高质量发展需要的领军人才队伍和批创新团队,为我省十大生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等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千名领军人才工程”和加强新时代人才培养引进工作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是指理想信念坚定、学风作风优良、业务能力过硬、专业贡献显著、团队效应突出,在我省科学研究、产业发展、学科建设等方面发挥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领军人才工作坚持党管人才、通力协作,围绕中心、服务发展,合理布局、高端引领,重点支持、注重效益的原则,实行统一选拔、分类管理、个性服务。具体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实施。
第二章选拔
第四条 领军人才的选拨范围为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数量为1000人左右,其中,第一层次30%左右,第二层次 70%左右。
第五条 领军人才按所从事职业属性,分为基础研究、应用开发、产业创新创业、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等四类。
(一)基础研究类领军人才主要是指具有深厚学术造诣,在基础科学研究及教育、医药卫生等领域取得重要成果,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等方面做出基础性和长线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应用开发类领军人才主要是指长期工作在科研推广一线,从事应用技术研究开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在创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等方面有重大创新或者突破,并得到推广应用的科技人才。
(三)产业创新创业类领军人才主要是指对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包括金融人才、民营企业家和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创办科技企业的科技人才。
(四)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领军人才主要是指在哲学社会科学、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城取得重要成果、作出突出贡献,知名度较高、社会影响力较大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六条 第一层次人选应当为能引领学科建设、加速科技进步、推动产业创新发展的重点产业技术带头人和重点学科带头人。近5年来主持完成国家级或者省(部)级重点项目(课题),其成果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以上的奖项。一般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年龄在57岁以下,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础研究类领军人才研究成果应当具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为推动学科建设、教育和医药卫生等事业发展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得到省内外同行专家认可。
(二)应用开发类领军人才应当具有很强的原始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项目、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平台等,在行业、产业领城起核心作用,带领团队取得高水平创新成果,得到省内外同行所公认。
(三)产业创新创业类领军人才应当在重点产业领城有重大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掌握国内外先进技术或者工艺,率领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团队,解决行业和产业发展重大难题,为推动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四)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领军人才应当有公认的代表性作品或者有影响力的重大成果,在推动理论创新、传承文明、学科建设或者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咨询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甘“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入选人员、“万人计划”领军人才、甘肃省科技功臣、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可直接入选领军人才第一层次。
第七条 第二层次人选应当为能支撑我省学科建设、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学术技术骨干。近5年来主持或者参与国家级、省(部)级重点项目(课题)其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的奖项(国家级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员,省部级一等奖的前三名、二等奖的前二名、三等奖的第一名)。一般应当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年龄在50岁以下,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础研究类领军人才应当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和突出业绩,为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得到省内同行专家认可。
(二)应用开发类领军人才应当在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中有重要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在推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培养后备人才中业绩突出,取得较为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产业创新创业类领军人才应当在技术革新、发明创造中有重大贡献,或者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应用推广、人才培养和传授技艺等方面业绩突出,能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四)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类领军人才应当在本行业领城重大课题任务、重点学科建设、重大文艺创作中取得一定成绩,作出重要贡献,研究成果或者创作作品有一定影响力,业内认可度较商。或者对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提出的可行性论证、建议,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在甘全职工作的“千人计划”青年项目人选、“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国家优秀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可直接入选领军人才第二层次。
第八条 选拔领军人才,实行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和组织评选相结合的制度,采取自下而上、层层筛选的办法逐级推荐人选。省人社厅会同省委组织部初步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后,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章培养
第九条 根据全省产业发展、学科建设实际和人才队伍能力素质状况,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及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完善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进一步明确培养目标、突出培养重点、拓展培养途径、强化培养措施,促使领军人才大量涌现。
第十条 切实利用好国家和省级重点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示范基地,以及领军人才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和高新技术园区,充分发挥其载体平台作用,在科研、创业实践中培养领军人才。
第十一条 实施甘肃省拔尖领军人才培养扶持计划。选拨符合条件、具有培养潜力的领军人才入选甘肃省拨尖人才培养扶持计划,进行重点培养扶持。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领军人才与相关专业领城的院士、知名专家联合开展科研和技术攻关,优先提供到国内外一流科研院所、高校、实验室等单位进行科技合作交流和进修深造的机会。有计划地选送重点培养对象到国内外著名研究机构、高校、企业研修深造、开展科研合作。
第十三条 对领军人才带团队、带项目服务十大生态产业企业且符合条件的,按《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实施“陇原青年英才”特别扶持计划。及时发现和培养扶持省内青年专业技术骨干,作为领军人才的后备力量。
第四章使 用
第十五条 领军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补充调整一次,每个聘期3年。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军人才目标责任管理制度,聘期内领军人才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聘期目标任务和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广泛吸纳领军人才参与党委、政府决策咨询机构,对涉及全省或者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根据十大生态产业等重点产业和行业发展需要,遴选相关领城领军人才建立专家智库,为产业规划、项目建设、投融资等出谋划策。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领军人才聚焦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领衔申报并承担国家和省内重大科研工作、重大工程项目。
第十八条 紧密对接产业技术创新、农业农村发展、社会公益等领城需求,以领军人才为主体组织实施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先进实用技术项目推广等。组织领军人才到贫困地区和基层一线开展各具特色的服务活动,充分发挥领军人才在解决关键技术、培养急需人才、转移转化实用成果、促进社会进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十九条 根据全省战略发展布局和重点领城、重点产业发展需要,设立领军人才工作站,搭建领军人才与重点产业、骨干企业及基层进行供需有效对接的工作载体和平台。利用领军人才专业优势,帮助重点产业、骨干企业及基层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培养急需人才。领军人才工作站的研究开发经费由建站单位负责提供。
第二十条 开设领军人才大讲堂,定期邀请领军人才开展知识宣讲,交流传播领军人才的最新研究成果、学术技术前沿知识和产业热点。采取国情研修、省情考察、座谈研讨、情况通报等形式,使领军人才及时了解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精神,引导领军人才深度参与全省经济社会建设。
第二十一条 领军人才应当自觉担负起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的重要责任,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努力凝聚和培养青年人才,抓好本产业和本学科梯队建设,构建凝聚力强、高水平的人才团队。
第五章激励
第二十二条 深入开展“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建功立业新时代”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和弘扬领军人才爱国奉献、开拓创新的先进事迹,带动和激励广大知识分子投身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不断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的伟大实践。
第二十三条 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领军人才。
第二十四条 省级重大科技攻关、工程项目,重要研究课题,重点人才项目以及技能人才技术创新项目等资助对象,优先从领军人才中确定。
第二十五条 对入选第一、二层次的领军人才,由省委、省政府颁发聘书,按每人每月2000元、1500元的标准给予津贴补助。领军人才如已享受我省其他类专家津贴,可以就高选择其中一项,不再重复享受。
第二十六条 领军人才在国家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重大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重大项目(基地)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可以适当延长聘期至项目结束。
第二十七条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股权、期权、扩大技术入股比例等多种形式对领军人才进行奖励。鼓励支持领军人才离岗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其职务成果转化收益,可以按国家和我省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进行分配。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领军人才以订单等方式参与企业技术攻关。
第二十八条 在甘“两院”院士、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甘肃省科技功臣等对省内外各类人才具有标杆作用的领军人才,经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可以终生享受领军人才称号和相关待遇。
第二十九条 省内重点研究试验基地、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基础条件资源,面向领军人才开放。第三十条 领军人才在团队人员配备、设备配备、经费使用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权,可以自主使(聘)用“柔性流动”人员和兼职科研人员。
第六章考核
第三十一条 领军人才考核工作,以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为基础,根据不同职业、不同领城人才特点和职责,坚持共通性与特殊性、能力业绩与发展潜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考核标准。
第三十二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把品德作为考核的首要内容,科学公正考核评价领军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三十三条 领军人才考核分为3年聘期期满考核(以下筒称“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社厅会同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各专业领域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年度考核由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自行组织。
第三十四条 领军人才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控制比例为参加考核领军人才总数的6%以内。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领军人才,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二层次晋升到第一层次。对聘期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领军人才予以解聘。
第三十五条 领军人才聘期考核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单位考核。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成立单位考核委员会,根据领军人才个人述职情况,负责对本单位领军人才聘期内的品德、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量化考核,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
(二)专业领域考核委员会考核。由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牵头成立专业领城考核委员会(每个专业领域考核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少于7人,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依据领军人才单位提供的量化考核结果,负责分专业领城对领军人才进行综合考核,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三)集中评议。省人社厅负责组织专家对各专业领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议进行审核和集中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考核优秀等次建议人选。
(四)审定并发文公布。领军人才考核等次建议名单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对优秀等次建议人选进行社会公示,发文公布。
第三十六条 领军人才考核结果作为领军人才续聘和退出的主要依据。对考核为优秀和称职等次的领军人才予以续聘,其中考核为称职等次的领军人才续聘最高不超过两个聘期。对属于以下情形的,退出领军人才队伍:
(一)领军人才本人提出放弃人选资格,调离我省或者擅自脱岗超过6个月的,按主动退出办理。
(二)由专业技术岗位转为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岗位或者其他行政岗位的,按自然退出办理。
(三)去世、退休的,自然退出领军人才队伍。
(四)聘期内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的,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因个人责任给国家、所在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及刑事处罚的,取消领军人才资格。
(五)存在其他不再符合领军人才条件情形的。
对于退出的领军人才,不再保留相应称号和待遇。
第三十七条.对连续两个聘期考核为称职等次的领军人才,应当以新的业绩成果重新申报进入领军人才队伍,不再直接续聘。遵选中可以采取筒化程序的办法,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其中对业绩成果突出的第二层次领军人才,可以遴选进入第一层次。
第三十八条 对于因转为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岗位或者其他行政岗位等自然退出领军人才队伍的,重新符合条件后可以再次参加遴选。
第七章服务保障
第三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建立跟踪管理服务制度,妥善解决领军人才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解除领军人才后顾之忧,并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十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将领军人才纳入党委联系服务专家重点范围,采取多种方式与领军人才保持经常的联系沟通,强化思想引导、政治引领和服务保障。
第四十一条 建立领军人才健康医疗档案,每年安排一次全面体检。每年分批组织领军人才开展学术休假活动。
第四十二条 建立甘肃省领军人才信息管理平台,提升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信息化水平和领军人才服务保障工作水平。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甘肃省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甘委办发〔2008〕117号)和《甘肃省领军人才考核办法(试行)》(甘办发〔2012〕168 号)同时废止。